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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33期)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05-24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发现我区1家食品经营单位经营的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新会区司前镇合美商店经营的圆椒(购进日期:2024-3-25)

  (一)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受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于2024年3月27日对新会区司前镇合美商店经营的圆椒(购进日期:2024-03-25)进行抽样并送检验。检验机构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于2024年4月17日签发上述圆椒的《检验报告》(No:24J3205022),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购进上述圆椒12.5千克,至本局执法人员2024年4月19日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止,上述圆椒销售了12.5千克(其中被抽样购买3.29千克,剩余9.21千克销售给顾客),召回数量为零。本局于2024年4月19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三)当事人经营噻虫胺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圆椒的行为,已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经营上述《检验报告》所述的圆椒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悉上述圆椒的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且能如实说明上述圆椒的进货来源并留存购进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免予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新(司)市监处罚〔2024〕18号)

  (四)本局通过调查发现上述圆椒进货来源为江门市蓬江区辖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已向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上述食品抽检不合格信息。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