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组织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监督抽检,发现我区一家食品经营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共创副食店)经营的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 2024年3月25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对当事人经销的上述批次百合干(购进日期:2024-03-25)食品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4年4月18日,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出具了《检验报告》(NO:24J1604260),该《检验报告》载明上述批次产品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4年4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只在2024年3月25日销售过1.75kg上述批次百合干(购进日期:2024-03-25)给抽检单位。当事人剩余的4.75kg送给朋友打粉吃,没有库存,当事人已实施召回措施。我局于2024年4月23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三)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已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免于处罚。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