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07-30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监督抽检,发现我区1家食用农产品经营单位的鲈鱼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2024年5月28日,我局收到广东省科学院测试分析研究所(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签发的检验报告(NO:NO:ZKFC2400347-2a)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O:ZKFC2400347-2a),检验报告显示新会区古井镇加文水产店经营的鲈鱼(海水鱼)(购进日期2024-05-10)孔雀石绿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2024年6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O:ZKFC2400347-2a),并现场检查。经查,涉案鲈鱼(海水鱼)(购进日期2024-05-10)是当事人从珠海市斗门区白藤合心辉记渔业购进,共购进10斤,进货成本125元,销售10斤,销售收入合计223.08元,获利 98.08元。当事人收存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使用小程序锋速交易结算,该小程序的订单信息记录了涉案鲈鱼(海水鱼)的购进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等信息。
三、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食品经营者的进货查验义务,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免予处罚。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