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07-31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发现我区1家食品销售单位销售的特辣王(调味品)不合格。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发现我区1家食品生产单位生产销售的鸡粉调味料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江门市新会区双水社兴商店销售的特辣王(调味品)(购进日期:2024年6月1日)
(一)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特辣王(调味品)(购进日期:2024年6月1日)进行抽样,江门市食品检验所于2024年6月20日出具编号为No:DBJ24440700613534099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二氧化硫残留量实测值为2.14g/kg(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4年6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特辣王(调味品)2.5kg,上述特辣王(调味品)已售罄(其中检测机构用于抽样检验购买了1.82kg;销售给其他消费者0.68kg)。当事人已实施召回措施,由于顾客已食用,故召回数量为0kg。当事人经营上述《检验报告》所述不合格特辣王(调味品)时已查验食品合格证明,不知悉被抽样的特辣王(调味品)不合格且能如实说明上述食品的进货来源并留存有购货单。
(三)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处理如下:免予处罚。
二、江门市新会区双水家顺食品厂生产的鸡粉调味料(生产日期:2024年1月6日,商标:好来登,规格为150克/瓶)
(一)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受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广州市从化江埔明贤超市经营的鸡粉调味料(标称生产企业江门市新会区双水家顺食品厂,生产日期:2024年1月6日,商标:好来登,规格为150克/瓶)进行抽样和检验,2024年5月11日我局收到上述鸡粉调味料的检验报告(№:24J0305804,报告日期为2024年5月10日),检验项目:大肠菌群,标准指标≤150MPN/100g,实测值430MPN/100g,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SB/T 10415-2007《鸡粉调味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4年5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根据广州康粮食品有限公司授权于2024年1月6日生产的,共生产了968瓶,规格为150克/瓶,生产完成即交付广州康粮食品有限公司,没有库存。当事人已启动召回程序,并成功召回68瓶。
(三)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本案当事人已成功召回部分不合格食品,并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其违法行为轻微,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减轻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450元;
二、没收违法生产的鸡粉调味料(生产日期:2024年1月6日,商标:好来登,规格为150克/瓶)68瓶;
三、罚款15000元。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