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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44期)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08-09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发现我区1家食品经营单位经营的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江淋精制鲜面店经营的饺子皮(生产日期2023-10-11)。

  (一)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受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于2023年11月10日对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江淋精制鲜面店经营的饺子皮(生产日期2023-10-11)进行抽样并送检验。检验机构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于2023年11月8日签发上述饺子皮的《检验报告》(No:23J01241113),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2023年10月11日共加工生产饺子皮1.8kg,并于当日全部出售给购样机构。召回数量为零。本局于2023年11月14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三)当事人经营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饺子皮的行为,已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参照《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五)项规定,当事人经营上述《检验报告》所述的饺子皮子并未进入消费环节,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7.2元;(二)罚款15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市监处罚〔2024〕11号)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