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08-21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经营环节监督抽检,发现我区一家食品经营单位经营的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 新会区罗坑小寒豆腐店经营的粉条(淀粉制品)(生产者:江门市米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4年6月4日,规格:2.5公斤/袋 )
(一)2024年6月4日,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抽检并2024年6月18日出具《检验报告》(№: DJC24440700613533974ZX)[食品名称:粉条(淀粉制品),规格型号:2.5kg/包,生产日期:2024-06-04,标称生产者名称:江门市米味食品有限公司,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4年6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6月4日从位于江门市江海区礼乐街道武东腊味工业区厂房自编A011室的江门市米味食品有限公司购进100公斤粉条(淀粉制品)(生产者:江门市米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4年6月4日,规格:2.5公斤/袋 )用于对外经营。至案发日止,上述批次粉条(淀粉制品)已销售完毕。当事人已履行召回义务,但未有消费者来办理,召回数量为0公斤。
(三)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经营上述粉条(淀粉制品)时,已经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保存相关凭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以下处罚:免予处罚。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