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08-28
我局组织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监督抽检,发现我区一家食品餐饮单位经营的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百美云吞馆经营的生姜(购进日期:2024-06-13)
(一)2024年6月7日,广电计量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生姜(购进日期:2024-06-13)进行抽样检验。2024年6月26日,广电计量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NO:FGZ20240615304),该《检验报告》载明上述批次产品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2024年6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2024年6月13日至2024年6月28日使用上述生姜情况如下:1、制作“香醋全家福”(每份约含姜肉50g),通过“美团”平台销售了16份,每份售价20元,销售金额小计300元,制作“香醋猪脚姜”(每份约含姜肉150g),通过“美团”平台销售了8份,每份售价17元,销售金额小计85元,以上合计使用生姜约2kg,以上销售金额合计385元;2、1kg生姜用作云吞汤底的材料;3、2024年6月14日销售给抽检单位3.5kg,销售单价13元/kg,销售金额合计45.5元;4、当事人内部员工伙食合计使用生姜约0.5kg;5、烂尾姜和姜泥等其他损耗丢弃不用的,合计约0.5kg。当事人经营上述不合格的食品的经营额为430.5元,违法所得430.5元。上述不合格批次生姜没有库存,当事人已实施召回措施。我局于2024年6月28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三)当事人上述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的行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进货时索取的进货单、查验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无主观故意销售不合格食品,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免于处罚。
(四)我局通过调查发现上述生姜的进货来源为江门市新会区辖区,已依法对进货单位立案调查。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