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09-02
我局组织餐饮环节监督抽检,发现我区一家餐饮经营单位的餐具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餐具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江门棚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自消毒餐饮具(碗)(消毒日期:2024年6月15日)
(一)2024年6月15日,广东中检达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我局委托)对当事人清洗、消毒的自消毒餐饮具(碗)(消毒日期:2024年6月15日)进行抽样检验。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于2024年6月24日出具的编号为No:XBJ24440705613335644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上述餐具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检验结果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实测值为0.130mg/100cm²,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4年6月26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的上述自消毒餐饮具(碗)是经当事人清洗、消毒后重复提供给顾客使用。我局于当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三)当事人已构成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一、责令改正;二、警告。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