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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56期)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09-03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经营环节监督抽检,发现我区一家食品经营单位经营的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 新会区罗坑御品轩烧腊店经营的白切鸡(加工日期:2024-5-23)和烧鹅(加工日期:2024-5-23)

  (一)2024年5月23日,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科学院测试分析研究所(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抽检并于2024年6月12日、2024年6月14日分别出具了两份《检验报告》:1、《检验报告》(№:24J3114696)(食品名称:白切鸡 加工日期:2024-5-23,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大肠埃希氏菌项目不符合DBS 44/006-2016《非预包装即食食品微生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检验报告》(№:24J3114617)(食品名称:烧鹅 加工日期:2024-5-23,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大肠埃希氏菌项目不符合DBS 44/006-2016《非预包装即食食品微生物限量》要求,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4年6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5月23日从位于江门市蓬江区白沙街道西区工业路70号江门市远汇禽畜交易市场C7-7号的江门火速农产品有限公司购进8只肉鸡(共15.2公斤)和10只肉鹅(共29.55公斤)用于餐饮加工制作成白切鸡和烧鹅,对外经营。至案发日止,上述批次白切鸡和烧鹅已销售完毕。当事人已履行召回义务,但未有消费者来办理,召回数量为0公斤。

  (三)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经营上述白切鸡和烧鹅时,未收到有关投诉举报,未发现造成危害后果,能及时启动召回机制并加强对厨具的清洗和消毒,且当事人能积极主动配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以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480.25元;二、罚款50000元。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