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09-09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发现我区1家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经营的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新会区正波蔬菜档经营的妃子笑(荔枝)(购进日期:2024-06-06)
(一)2024年6月6日,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受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新会区正波蔬菜档经营的妃子笑(荔枝)(购进日期:2024-06-06)进行抽样检验。广东省科学院测试分析研究所(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于2024年6月24日签发编号为NO:ZKFC2400586-9 a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4年6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共经营上述批次妃子笑(荔枝)53kg,已售罄(其中3.55kg作为样品销售给抽检机构),当事人已实施召回措施,由于购买者为散客,没有留存电话,也没有顾客主动送回,因此没法召回。我局于当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三)当事人经营上述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已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记录指南的通知》(粤市监办发〔2020〕1435号),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免于处罚。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