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09-20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发现新会区1家食店经营的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新会区大鳌镇品雅园酒楼经营的清远鸡(鸡肉) (购进日期:2024年6月11日、2024年6月13日)
(一)2024年6月13日,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受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新会区大鳌镇品雅园酒楼经营的清远鸡(鸡肉)进行抽样检验。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于2024年6月24日签发编号为№:CJ10103240130658JD1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磺胺类(总量),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4年6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购进的清远鸡(鸡肉)11.8千克全部用于检测和对外制作菜品消费,无法召回,截止案件调查完毕,没有收到因食用上述清远鸡(鸡肉)而出现健康问题反馈。我局于当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三)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已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免于处罚。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