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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77期)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10-22

  我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发现我区一家食品经营单位销售的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陈永林销售的塘鲺(秋鱼)(购进日期:2024年7月17日)

  (一)2024年7月17日,广东省绿色产品认证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受我局委托)对当事人销售的塘鲺(秋鱼)(购进日期:2024年7月17日)进行抽样。广州华鑫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14日出具的编号为No:N240271-XBJ32458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上述塘鲺(秋鱼)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检验结果实测值为1.38 μg/kg (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4年8月19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对上述《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没有异议。经查,当事人从佛山市南海区信业牛记水产品经营部(个体工商户)处购进上述批次塘鲺(秋鱼)15kg,然后销售给抽检人员和来店购买的顾客,已全部销售和食用。我局于当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三)当事人已构成销售添加禁止使用的药物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已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免于处罚。

  (四)通过调查发现,上述塘鲺(秋鱼)的进货来源为佛山市南海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已向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了上述食品抽检不合格信息。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