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11-05
近期,我局组织食品销售环节监督抽检,发现我区一家经营单位经营的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新会区崖门镇陈堂蔬菜档经营的葱(购进日期:2024-07-17)
(一)2024年7月17日,广东中检达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我局委托对新会区崖门镇陈堂蔬菜档经营的葱(购进日期:2024-07-17)进行抽样。2024年8月9日,我局收到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广东省食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签发的《检验报告》(No:XBJ24440705613337926),报告显示当事人经营的葱(购进日期:2024-07-17)经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4年8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对当事人进行了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不合格的葱。经查,当事人购进的上述不合格葱已全部销售(其中3.01千克被抽样检验,销售价格为18元/千克),库存为零。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我局于2024年8月13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三) 经调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购进上述不合格葱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保存相关凭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免予处罚。{新市监处罚〔2024〕167号}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