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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106期)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11-18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监督抽检,发现我区两家食品经营单位经营的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新会区睦洲镇吴艳梅鱼档经营的牛蛙(购进日期:2024-07-23)

  (一)广东中检达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本局委托于2024年7月25日对位于江门市新会区睦洲镇桥光路139号076的新会区睦洲镇吴艳梅鱼档经营的牛蛙(购进日期:2024-07-22)进行抽样检验,该检验机构于2024年8月17日出具的《检验报告》(№:B2024gdxh-54496),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4年8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并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上述不合格牛蛙。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批次牛蛙20斤,其中5斤被抽样购买,剩余15斤销售给消费者,库存为零。当事人已在店门口张贴召回产品公告,要求召回不合格产品,因销售的顾客是散客,没有留存电话,也没有顾客主动拿回来退换,因此召回数量为零。我局于2024年8月20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三)当事人已构成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已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并决定作出处罚如下:免予处罚。{新(睦)市监处罚〔2024〕23号}

  (四)通过调查发现上述牛蛙的进货来源为江门市蓬江区辖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已向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了上述产品抽检不合格信息。

  新会区睦洲镇农人家蔬菜档经营的豇豆(购进日期:2024-07-23)

  (一)广东中检达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本局委托于2024年7月23日对位于江门市新会区睦洲镇新沙市场的新会区睦洲镇农人家蔬菜档经营的豇豆(购进日期:2024-07-23)进行抽样检验,该检验机构于2024年8月17日出具的《检验报告》(№:B2024gdxh-54111),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倍硫磷,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4年8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并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上述不合格豇豆。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批次豇豆一件(一件23斤),其中6斤被抽样购买,剩余17斤销售给消费者,库存为零。当事人已在店门口张贴召回产品公告,要求召回不合格产品,因销售的顾客是散客,没有留存电话,也没有顾客主动拿回来退换,因此召回数量为零。我局于2024年8月20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三)当事人已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已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并决定作出处罚如下:免予处罚。{新(睦)市监处罚〔2024〕24号}

  (四)通过调查发现上述豇豆的进货来源为江门市蓬江区辖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已向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了上述产品抽检不合格信息。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