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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119期)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12-10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监督抽检,发现我区1家食用农产品经营单位的箱姜(姜)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2024年10月9日,我局收到广东省科学院测试分析研究所(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签发检验报告(NO:ZKFC2401213-10a),检验结论显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2024年10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上述箱姜(姜)的检验报告(NO:ZKFC2401213-10a)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O:ZKFC2401213-10a),并进行现场检查,没有发现上述不合格箱姜(姜)货存。经查:涉案箱姜(姜)是当事人从蓬江区陈金蔬菜批发档进货,共购进3件(每件含包装箱重20斤,扣除包装箱净重19斤,3件净重共57斤),进货成本145元/件(扣除包装箱重量相当于7.63元/斤),销售单价9元/斤,其中销售给抽检机构作检验样本6.68斤,销售收入60.12元,余下50.32斤零售,销售收入452.88元,销售收入合计513元。由于进货时间与收到检验报告时间相差近一个月,已销售的涉案箱姜(姜)无法召回。当事人保存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及涉案箱姜(姜)的进货凭证。

  三、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规定,已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免予处罚。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