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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126期)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12-16

  我局组织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监督抽检,发现我区一家食品经营单位经营的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新会区会城肥佬水产店的泥鳅(购进日期:2024-07-18)

  (一)2024年7月22日,委托广州华鑫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对当事人经营的泥鳅(购进日期:2024-07-18)食品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2024年8月20日,广州华鑫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NO:N240271-XBJ32467),该《检验报告》载明上述批次泥鳅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4年8月27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XBJ24440705597732467)、《检验报告》(NO:N240271-XBJ32467)。现场当事人未能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进货单,只提供进货的微信支付记录。我局于2024年8月27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共销售了上述批次泥鳅7.9kg,其中2kg销售检测单位,5.9kg销售给市场散客,没有库存,当事人已实施召回措施。2024年12月3日,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蓬江区棠棠斌泥鳅店营业执照照片,未能提供进货单。

  (三)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没有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和合格证明文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五十三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货值为189.6元,比较少,也没有收到关于当事人上述批次泥鳅的投诉举报,危害后果轻微。当事人的泥鳅暂养水没有检出不合格项目,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无主观故意销售不合格食品,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最后能提供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三款,决定对当事人销售经营不合格的食品行为不予处罚,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对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

  2.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规范经营。

  (四)我局通过调查发现上述泥鳅的进货来源为江门市蓬江区辖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已向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了上述产品抽检不合格信息。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