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01-14
我局组织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监督抽检,发现我区一家食品经营单位经营的食品不合格,一家餐饮服务单位使用的餐具不符合要求。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赵育浮经营的葱(购进日期:2024-10-11)
(一)2024年10月11日,本局委托广电计量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销的上述批次葱(购进日期:2024-10-11)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2024年10月31日,广电计量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 FGZ20241025898),该《检验报告》载明上述批次产品经抽样检验,丙环唑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4年11月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XBJ2440705003716049)、《检验报告》(№: FGZ20241025898)。当事人在限期内没有提出异议或复检。
(三)当事人上述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货值为345元,比较少,进货时索取的进货单、供货商的营业执照,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无主观故意销售不合格食品,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二、江门市新会技师学院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勺子
(一)2024年9月24日,委托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受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对当事人使用的勺子进行了抽样检验。2024年10月16日,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了《检验报告》(NO:SP2416399),该《检验报告》载明上述批次的勺子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4年10月23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号:SBJ244440000004947892ZX)、《检验报告》(NO:SP2416399)。我局于2024年9月24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三)当事人上述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