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01-16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监督抽检,发现我区一家食品经营单位经营的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新会区三江镇乐卖特超市经营的“黄花什锦(酱腌菜)”(商标:味聚特VEGETEBLE、规格型号:138克/袋、生产日期:2024-05-28)。
(一)2024年10月09日,广州华鑫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销售的“黄花什锦(酱腌菜)”(商标:味聚特VEGETEBLE、规格型号:138克/袋、生产日期:2024-05-28)进行食品安全抽样。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07日对“黄花什锦(酱腌菜)”(商标:味聚特VEGETEBLE、规格型号:138克/袋、生产日期:2024-05-28)出具《检验报告》(№:XBJ24440705614537426),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铅(Pb)项目不符合NY/T 437-2023《绿色食品,酱腌菜》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4年11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分别于2024年06月05日以70元/件(20袋/件)和2024年08月12日以52元/件(15袋/件)的成本于从江门市雄森贸易有限公司购进上述“黄花什锦(酱腌菜)”(商标:味聚特VEGETEBLE、规格型号:138克/袋、生产日期:2024-05-28)”产品,以4.5元/袋的价格在位于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汇龙一路8号经营场所对外销售。当事人主动履行召回义务,除被抽样数量外,因没有联系方式,对外销售的上述“黄花什锦(酱腌菜)”无法召回,召回数量为零。至案发日止,上述“黄花什锦(酱腌菜)”销售了30包(其中被抽样购买14包,其余16包销售给顾客),5包退回厂家,货值金额135元。我局于2024年11月11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当事人已构成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销售上述“黄花什锦(酱腌菜)”(商标:味聚特VEGETEBLE、规格型号:138克/袋、生产日期:2024-05-28)时,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保存相关凭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免予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新(江)市监处罚〔2025〕1号】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