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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17期)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01-26

  我局组织食品经营环节监督抽检,发现我区一家经营单位经营的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新会区崖门镇瑞仙冰鲜档的金鲳鱼(购进日期:2024-10-14)

  (一)2024年10月14日,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受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新会区崖门镇瑞仙冰鲜档经营的金鲳鱼(购进日期:2024-10-14)进行抽样。2024年11月15日,我局收到广州华鑫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签发的《检验报告》(No:N240271-XBJ63550),报告显示新会区崖门镇瑞仙冰鲜档经营的金鲳鱼(购进日期:2024-10-14)经抽样检验,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 250 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4年11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并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经检验不合格的金鲳鱼。当事人购进的上述不合格金鲳鱼已全部售出,库存为零。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我局于2024年11月20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三) 经调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适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三)项的规定,可以减轻行政处罚。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一)没收违法所得180元;(二)罚款5000元。{新市监处罚〔2025〕24号}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