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02-08
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发现我区1家食品销售单位销售的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新会区双水镇乐汇购超市销售的长豆角(豇豆)(购进日期:2024年10月15日)
(一)2024年10月17日,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受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经营的长豆角(豇豆)(购进日期:2024年10月15日)进行抽样,广州华鑫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14日出具编号为No:N240271-XBJ64106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噻虫胺实测值为0.019mg/kg(标准指标为≤0.01mg/kg),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4年11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长豆角(豇豆)90件,共12kg,上述长豆角(豇豆)已售罄(其中检测机构用于抽样检验购买了2.738kg;销售给其他消费者9.262kg)。当事人已实施召回措施,由于顾客已食用,故召回数量为0kg。当事人经营上述《检验报告》所述不合格长豆角(豇豆),已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悉被抽样的长豆角(豇豆)不合格且能如实说明上述食品的进货来源并留存有购货单。
(三)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处理如下:免予处罚。
(四)通过调查发现,上述长豆角(豇豆)的进货来源为江门市蓬江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已向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了上述食品抽检不合格信息。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