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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20期)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03-07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发现新会区1家食品经营户经营的食品检验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新会区大鳌镇容姐冰鲜店经营的金鲳鱼(海水鱼)(购买时间:2024年10月15日)。

  (一)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于2024年10月15日对新会区大鳌镇容姐冰鲜店经营的金鲳鱼(海水鱼)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于2024年11月6日出具的《检验报告》(№:XBJ24440705614537678 ),其内容为食品名称:金鲳鱼(海水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格。”

  (二)2024年11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至案发时止,当事人以36元/千克的价格对外销售上述金鲳鱼(海水鱼)2.24千克给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用于检测,销售给普通消费者5.26千克,共获得销售款270元,货值金额合计270元,获得利润45元。上述金鲳鱼(海水鱼)全部对外销售,无法下架停止销售。我局于2024年11月12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三)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已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免予处罚。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