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06-10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发现我区一家食品经营单位经营的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江门市新会区罗坑胜光综合店经营的辣椒王干(黄色)(购进日期:2025-02-22)
一、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受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于2025年2月27日对当事人经营的辣椒王干(黄色)进行抽样并送广东省科学院测试分析研究所(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检验,广东省科学院测试分析研究所(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于2025年3月20日签发上述辣椒王干(黄色)的《检验报告》(№:ZKFC2500129-004B01),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5年3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2025年2月22日购进上述不合格批次的辣椒王干(黄色)共3公斤,其中1.39公斤销售给抽检机构作检验样本,其余1.61公斤销售给客户,涉案辣椒王干(黄色)已销售完毕。当事人已实施召回措施,因未有客户前来退货,因此召回数量为零。我局于当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三、当事人上述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经营上述辣椒王干(黄色)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保存相关凭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免予处罚。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