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07-24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发现我区一家食品经营单位采购的食品原料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新会区南庭新粤餐厅(个体工商户)采购的豆角(缸豆)(购进日期:2025年6月5日)
(一)2025年6月6日,广东省科学院测试分析研究所(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受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采购的豆角(缸豆)(购进日期:2025年6月5日)进行抽样。广东省科学院生物与医学工程研究所于2025年6月23日出具的编号为No:JMS25013437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上述豆角(缸豆)倍硫磷项目检验结果实测值为2.35mg/kg (标准指标为≤0.05mg/kg),倍硫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5年6月26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对上述《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没有异议。经查,当事人从新会区会城清记蔬菜商行处购进上述批次豆角(缸豆)4kg,然后销售给抽检人员2kg(含备样),剩余的2kg的豆角(缸豆)在炒菜时使用了,已全部销售和食用。我局于当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三)当事人已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已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免于处罚。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