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08-05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发现我区1家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经营的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新会区会城阿红商行经营的干百合(购进日期:2025年5月17日)
(一)2025年6月3日,广东中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新会区会城阿红商行经营的干百合进行抽样检验,并由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23日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AFSQF060080020C)显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5年6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干百合12斤,进货单价是50元/斤,进货成本共600元;现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单价是70元/斤,销售所得款840元,货值840元。当事人已实施召回措施,由于购买者为散客,没有留存电话,也没有顾客主动送回,因此没法召回。我局于当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三)当事人经营上述不合格食品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已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记录指南的通知》(粤市监办发〔2020〕1435号),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免于处罚。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