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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48期)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08-07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发现我区一家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的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新会区三江镇辉孟食品加工场生产的“盐水渍芥菜(酱腌菜)”(加工日期:2025-06-02)。

  (一)2025年6月4日,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中检达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位于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深吕村北二围工业区当事人生产的“盐水渍芥菜(酱腌菜)”(加工日期:2025-06-02)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广电计量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24日对“盐水渍芥菜(酱腌菜)”(加工日期:2025-06-02)出具《检验报告》(№:FGZ20250610429),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4-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5年6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除2.9kg用作抽样样品外,其他通过朋友介绍或过路客的形式已全部对外销售,经营额1440元,扣除成本800元,利润所得款640元,货值金额合计1440元。至2025年7月2日止,当事人通过在其厂门口张贴召回公告的方式没有召回《检验报告》(№:FGZ20250610429)所述同一批次不合格的“盐水渍芥菜(酱腌菜)”(加工日期:2025年06月02日)。我局于2025年6月25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三)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案发后能积极配合本局调查,能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上述行为属于初次违法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案发后又能及时改正,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和第十二条第(二)项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根据《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 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一、责令立即停止生产;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40元;三、并处罚款人民15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新(江)市监处罚〔2025〕32号】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