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08-21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发现我区1家食品经营单位经营的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鲜市司前中心市场关溢洪经营的粉蕉(购进日期:2024-05-26)
(一)广东省科学院生物与医学工程研究所(受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于2025年5月28日对鲜市司前中心市场关溢洪经营的粉蕉(购进日期:2024-05-26)进行抽样并送检验。检验机构广东省江门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于2025年6月19日签发上述粉蕉的《检验报告》(№: F202506000458),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购进上述粉蕉10千克,至本局执法人员2025年7月2日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止,上述粉蕉已售罄,召回数量为零。本局于2025年7月2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三)当事人已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经营上述《检验报告》所述的粉蕉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悉上述粉蕉的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且能如实说明上述粉蕉的进货来源并留存购进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免予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新(司)市监处罚〔2025〕35号)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