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09-01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监督抽检,发现我区1家食品经营单位经营的百合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2025年6月11日,我局收到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签发的检验报告(NO:25P010937)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显示江门市新会区古井知顺商店经营的百合(蔬菜干制品)(购进日期:2025-4-30)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2024年6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上述百合的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现场检查。经查,上述百合(蔬菜干制品)是当事人于2025年4月30日从邓平(萍)英经营的摊档购进,并保留了进货凭证及货款的微信转账记录,当事人购进上述百合(蔬菜干制品)130斤,已售罄,其进货单价43元/斤,进货成本5590元,销售单价50元/斤,销售收入6500元,利润所得910元。由于当事人是货品零售,没有记录顾客的联系方式,因此无法实施食品召回。
三、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四)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且不知道所采购的上述百合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一款(三)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免于处罚。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