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09-01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发现我区一家食品经营单位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新会区三江镇嘉英水果档(个体工商户)经营的“荔枝”(品种:白糖罂,购进日期:2025年05月26日)。
(一)2025年05月26日,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中检达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位于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中心市场内25号、36号当事人销售的“荔枝”(品种:白糖罂,购进日期:2025年05月26日)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广电计量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06月23日对“荔枝”(品种:白糖罂,购进日期:2025年05月26日)出具《检验报告》(№:FGZ20250508974),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苯醚甲环唑,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5年6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05月26日,以7元/斤的价格从位于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冈州大道东8-12号江门市江会水果批发市场2区E2号档位的新会区果丰水果行购进100.5kg(201斤)“荔枝”(品种:白糖罂,购进日期:2025年05月26日),摆放在其水果档对外销售。至案发日止,“荔枝”(品种:白糖罂,购进日期:2025年05月26日)除3.2kg用作抽样样品外,其他通过朋友购买或过路客购买的形式已全部对外销售,销售额2412元,成本1457元,获取利润955元,货值金额合计2412元。因没有联系方式,对外销售的上述“荔枝”(品种:白糖罂,购进日期:2025年05月26日)无法召回,召回数量为零。我局于2025年6月24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三)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行为。当事人经营上述“荔枝”(品种:白糖罂,购进日期:2025年05月26日)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保存相关凭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免予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新(江)市监处罚〔2025〕36号】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