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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65期)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09-01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发现我区一家食品经营单位经营的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新会区三江镇乐卖特超市经营的“黑椒猪肉脯”(商标:珍味和图形、规格型号:100克/袋,生产日期:2024-09-22)。

  (一)2025年06月03日,广东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位于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汇龙一路8号当事人销售的“黑椒猪肉脯”(商标:珍味和图形、规格型号:100克/袋,生产日期:2024-09-22)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于2025年06月20日对“黑椒猪肉脯”(商标:珍味和图形、规格型号:100克/袋,生产日期:2024-09-22)出具《检验报告》(№: SN2506912),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5年6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进货该涉案产品,于2024年10月17日以140元/件(20袋/件)的成本从佛山市南海区千乐食品商行购进上述“黑椒猪肉脯”(商标:珍味和图形、规格型号:100克/袋,生产日期:2024-09-22)产品,以9.9元/袋的价格在位于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汇龙一路8号经营场所对外销售。至案发日止,“黑椒猪肉脯”(商标:珍味和图形、规格型号:100克/袋,生产日期:2024-09-22)销售了17袋(其中被抽样购买14袋,其余3袋销售给顾客),销售收入合计168.3元,货值金额168.3元,退回厂家3袋但无法提供退货凭证。因没有联系方式,对外销售的上述“黑椒猪肉脯”(商标:珍味和图形、规格型号:100克/袋,生产日期:2024-09-22)无法召回,召回数量为零。我局于2025年6月23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三)当事人已构成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销售上述“产品名称:黑椒猪肉脯、商标:珍味和图形、规格型号:100克/袋,生产日期:2024-09-22”时,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保存相关凭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免予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新(江)市监处罚〔2025〕34号】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