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09-01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发现我区一家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的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江门市新会区百发茶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三江陈皮”(规格型号:散装、生产日期:2024年12月16日)。
(一)2025年6月5日,本局委托广东中检达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位于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官田永盛围工业开发区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三江陈皮”(规格型号:散装、生产日期:2024年12月16日)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广电计量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28日对“三江陈皮”(规格型号:散装、生产日期:2024年12月16日)出具《检验报告》(№:FGZ20250610452),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H/T 1091-2014《代用茶》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5年7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一共生产该批次“三江陈皮”(规格型号:散装、生产日期:2024年12月16日)3kg,除1.5kg用作抽样样品外,库存1.5kg,没有对外销售。销售单价为160元/kg,销售收入240元,成本合计210元,货值金额480元,利润30元。至2025年7月8日止,当事人库存1.5kg,没有对外销售,无需召回。我局于2025年7月1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三)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的行为情节轻微属于初次违法且没有对外销售,没有造成社会影响,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和及时改正,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和第十二条第(二)项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 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一、责令立即停止生产;二、没收“三江陈皮(生产日期:2024年12月16日)”1.5kg;三、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元;四、并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新(江)市监处罚〔2025〕35号】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