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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67期)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09-08

  我局组织食品经营环节监督抽检,发现我区一家食品经营单位经营的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新会区崖门镇肥华熟食店经营的咸香鸡(购进日期:2025-05-23)

  (一)2025年5月23日,广电计量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受我局委托对当事人经营的咸香鸡(购进日期:2025-05-23)进行抽样检验。2025年6月10日,我局收到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签发的《检验报告》(NO:25P011470),当事人经营的咸香鸡(购进日期:2025-05-23)经抽样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5年6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同一批次的不合格咸香鸡。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咸香鸡(购进日期:2025-05-23)是由当事人经营者钟海华的新会区崖门镇正华食品加工场(经营者:钟海华)生产,共6千克,已全部售出,没有库存。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我局于2025年6月12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三)当事人上述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不知道所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免予处罚。{新(崖)市监处字〔2025〕25号}

  (四)我局通过调查发现上述咸香鸡由当事人经营者钟海华的新会区崖门镇正华食品加工场(经营者:钟海华)生产, 我局已于2025年8月27日对新会区崖门镇正华食品加工场立案调查。经查,新会区崖门镇正华食品加工场于2025年5月23日生产咸香鸡6千克,并由新会区崖门镇肥华熟食店对外销售,已全部售出,库存为零。新会区崖门镇正华食品加工场上述生产加工不合格咸香鸡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我局根据《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生产加工不合格咸香鸡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理:罚款10000元。{新(崖)市监处字〔2025〕24号}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