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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69期)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09-12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发现我区一家食品经营单位经营的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新会区睦洲镇恒湘商店经营的“淮山薏米饼”(生产日期:2025-04-17;标称生产者名称:广州颐心食品有限公司)

  (一)2025年5月21日,广东中检达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新会区睦洲镇恒湘商店经营的“淮山薏米饼”(生产日期:2025-04-17;标称生产者名称:广州颐心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抽样并送广电计量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该检验机构于2025年6月18日出具《检验报告》(№:FGZ20250508583),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5年6月2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并送达上述检验报告。现场未发现上述规格批次“淮山薏米饼”的销售和库存。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5月10日以50元/箱(10斤/箱)的价格从新会区会城旺聚丰商店购进了1箱“淮山薏米饼”(生产日期:2025-04-17;标称生产者名称:广州颐心食品有限公司),以16元/kg的价格摆放在江门市新会区睦洲镇新沙市场的经营场所对外销售。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没有异议,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复检。至案发日止,上述“淮山薏米饼”全部售完,销售价为16元/kg,销售金额为80元,货值金额为80元,利润为30元。当事人于6月20日通过在店门口张贴召回公告的方式欲召回抽检不合格的“淮山薏米饼”,但未收到顾客送回抽检不合格的“淮山薏米饼”,召回数量为零。我局于当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三)当事人的上述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销售上述“淮山薏米饼”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淮山薏米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能如实说明上述“淮山薏米饼”的进货来源并留存购进票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免予处罚。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