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09-12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发现我区一家食品经营单位经营的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新会区睦洲镇小梅熟食店经营的“咸香鸡”(购进日期:2025-05-27)
(一)2025年5月27日,广东中检达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新会区睦洲镇小梅熟食店经营的“咸香鸡”(购进日期:2025-05-27)进行抽样并送广电计量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该检验机构于2025年6月23日出具《检验报告》(№:FGZ20250509403),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5年6月2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并送达上述检验报告。现场未发现上述“咸香鸡”的销售和库存。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5月27日以35元/只的价格从江门市蓬江区胜湛烧腊坊(个体工商户)处购进5只“咸香鸡”,总计花费175元。当事人对“咸香鸡”未进行任何加工处理,仅去除边角料后,其可销售重量为5kg,并以50元/kg的价格摆放在江门市新会区睦洲镇桥光路139号千会城首层080的经营场所对外销售。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没有异议,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复检。至案发日止,上述“咸香鸡”全部售完,销售价为50元/kg,销售金额为250元,货值金额为250元,利润为75元。当事人于6月26日通过在店门口张贴召回公告的方式欲召回抽检不合格的“咸香鸡”,但未收到顾客送回抽检不合格的“咸香鸡”,召回数量为零。我局于当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三)当事人的上述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经营上述“咸香鸡”时,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对于所采购的“咸香鸡”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况并不知情。此外,当事人能够如实说明该产品的进货来源,并保留了相关购进票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免予处罚。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