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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74期)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10-17

  我局组织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抽检,发现我区一家食品生产单位生产的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江门市新会区深泉矿泉水有限公司生产的饮用天然矿泉水(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2025-06-04;规格型号:350ml/瓶)

  (一)2025年6月5日,广东中检达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我局委托对当事人生产的饮用天然泉水(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2025-06-04;规格型号:350ml/瓶)进行抽样检验。2025年6月30日,我局收到广电计量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检验报告》(NO:FGZ20250610437),当事人生产的饮用天然泉水(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2025-06-04;规格型号:350ml/瓶)经抽样检验,溴酸盐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5年7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并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不合格饮用天然矿泉水(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2025-06-04;规格型号:350ml/瓶)。经查,当事人共生产上述饮用天然矿泉水(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2025-06-04;规格型号:350ml/瓶)153箱共3672瓶,已销售792瓶,门市库存2880瓶。我局现场向当事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新(崖)市监责改〔2025〕2号},责令当事人召回上述不合格产品,并通知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我局于2025年7月1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三)2025年7月2日,当事人向我局提出复检申请。2025年7月11日,广东省科学院测试分析研究所(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对生产的饮用天然泉水(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2025-06-04;规格型号:350ml/瓶)进行复检。2025年7月28日,我局收到广东省科学院测试分析研究所(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签发的《检验报告》(NO:BSFC2500419-001B01),当事人生产的饮用天然矿泉水(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2025-06-04;规格型号:350ml/瓶)经检验,所检溴酸盐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7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古斗林场白水带工区桑园口(土名)的江门市新会区深泉矿泉水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NO:BSFC2500419-001B01)及《复检结果通知书》。执法人员现场在当事人仓库发现有从门市召回的上述不合格饮用天然矿泉水(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2025-06-04;规格型号:350ml/瓶)2880瓶,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产品采取了扣押强制措施{新(崖)市监强制〔2025〕11号}。

  (四)当事人上述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落实整改,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适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可以减轻行政处罚。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三条第(二)项及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不合格饮用天然矿泉水(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2025-06-04;规格型号:350ml/瓶)2880瓶;(二)没收违法所得277.2元(三)罚款15000元。{新(崖)市监处字〔2025〕26号}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