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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76期)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10-22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发现我区1家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经营的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新会区司前镇雪如卤制品加工场生产的卤蛋(生产日期:2025-07-16)

  (一)广电计量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受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于2025年7月16日对新会区司前镇雪如卤制品加工场生产的卤蛋进行抽样并送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 (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检验。该检验机构于2025年8月4日签发上述卤蛋的《检验报告》(№: 25P020618),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5年8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6月底开始在加工卤蛋时根据天气情况断断续续加入山梨酸钾食品添加剂。期间,当事人未建立进货(原辅材料)、销售台账。当事人共生产经营添加山梨酸钾食品添加剂的卤蛋数量共25千克,已售罄(含抽样机构抽样购买2千克)。当事人履行召回义务,但由于为即食食品,保存时间短,已无法召回,因此召回数量为零。本局于2025年8月8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三)当事人上述生产国家和省规定的禁止生产的其他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属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情形,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根据《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没收1包已拆封的山梨酸钾(生产厂商:宁波王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产地:浙江省余姚市、净含量:1千克、生产日期:2025/05/15、保质期:18个月);(二)没收违法所得350元;(三)罚款15000元;罚没款合计15350元。

  (四)当事人作为食品小作坊未建立进货(原辅材料)、销售台账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责令7日内自行改正;(二)警告。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