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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81期)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10-31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发现我区1家食品经营单位经营的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新会区阿权餐饮店经营的卤猪脚(自制)(加工日期:2025-07-15)和烧鹅(自制)(加工日期:2025-07-15)

  (一)广电计量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受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于2025年7月15日对新会区阿权餐饮店加工的卤猪脚(自制)和烧鹅(自制)进行抽样并送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 (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检验。该检验机构于2025年8月4日签发上述卤猪脚(自制)的《检验报告》(№: 25P020361),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大肠埃希氏菌项目不符合 DBS 44/006-2024《餐饮服务非预包装即食食品微生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检验机构于2025年8月4日签发上述烧鹅(自制)的《检验报告》(№: 25P020363),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大肠埃希氏菌项目不符合 DBS 44/006-2024《餐饮服务非预包装即食食品微生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卤猪脚(自制)的《检验报告》(№: 25P020361)和烧鹅(自制)的《检验报告》(№: 25P020363)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批次卤猪脚(自制)和烧鹅(自制)。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7月15日以卤猪脚(自制)60元/千克、烧鹅(自制)70元/千克的加工制作成本加工制作卤猪脚(自制)7千克,烧鹅(自制)2.5千克,并以卤猪脚(自制)110元/千克、烧鹅(自制)80元/千克的销售价在其经营场所进行对外销售。至案发日止,上述卤猪脚(自制)和烧鹅(自制)已售罄(含抽样机构抽样购买1千克卤猪脚(自制)和1.1千克烧鹅(自制)),货值金额合计970元,加工制作成本595元,销售收入合计970元。当事人已履行召回义务,但因顾客已全部食用,无法召回,故召回数量为零。本局于2025年8月8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三)当事人已构成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是初次违法,并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属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情形,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970元;(二)罚款15000元。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