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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92期)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11-20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发现新会区1家食品经营户经营的食品检验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新会区大鳌志源菜行经营的沙姜(进货时间:2025年9月14日)。

  (一)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食品抽检计划,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于2025年9月17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销售的沙姜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广电计量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22日签发《检验报告》(№:FGZ20250925234),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5年10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截至2025年10月28日止,当事人已全部销售上述沙姜,其中以45元/千克的价格对外销售6.25千克沙姜给普通消费者,获得销售款281.25元;另以10元/千克的价格销售3.25千克沙姜给抽检人员用于检测,获得销售款32.5元。由于上述沙姜进货价390元/箱,即销售成本390元,销售所得313.75元,没有获得利润,所以没有违法所得。案发后,当事人已积极主动召回上述不合格沙姜,没有收到因食用上述沙姜产生不良影响的报告。我局于2025年10月28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三)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已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免予处罚。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