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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93期)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11-20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发现新会区1家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经营的食品检验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江门市新会区黄氏新美轩食品厂生产经营的发财蛋糕(规格:75克/袋,生产日期:2025-07-09,保质期:2025-07-11)。

  (一)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有关要求,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于2025年7月9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生产经营的发财蛋糕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广东省科学院测试分析研究所(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于2025年7月31日出具《检验报告》(№:ZKFC2500961-001B01),检验结论是“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8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截至2025年8月6日止,当事人把37袋发财蛋糕(规格:75克/袋,生产日期:2025-07-09,保质期:2025-07-11)配送至5家门店以3元/袋的价格对外销售35袋,至保质期后退回工厂2袋。截至2025年7月11日,当事人以3元/袋的价格对外销售63袋上述发财蛋糕(含抽样数量28袋),销售经营额189元,扣除成本147元,利润所得42元,货值金额合计189元,违法所得42元。案发后,当事人已积极主动召回上述不合格食品,至调查终结时未收到群众退回记录,也未收到因食用不合格食品产生不良影响的报告。我局于2025年8月6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三)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发财蛋糕时,履行了食品原材料进货查验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涉案食品数量少、货值少,违法情节轻微,且案发后能积极主动召回不合格食品,以减轻危害后果,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三十二条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二)、(四)、(五)项,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十四条第(二)、(三)项的规定;并且参考近年本局同类食品案件的行政诉讼结果,如:《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2)粤07行终402号],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二)项和第十四条第(二)、(三)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罚款15000元;二、没收违法所得42元。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