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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96期)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11-26

  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发现我区一家食品经营单位经营的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新会区大泽镇成记杂货商店销售的“辣椒粉”(购进日期:2025-8-03

  (一)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受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于2025年8月9日对新会区大泽镇成记杂货商店销售的“辣椒粉”进行抽样。广东中检达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2日签发的检验报告(№:B202508gdxh-57513)载明上述食品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2025年9月5日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二)2025年9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向新会区大泽镇成记杂货商店送达了不合格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于2025年8月3日以32元/kg的成本价从江门市蓬江区沙仔尾广隆副食店购进辣椒粉5kg,并以40元/kg的销售价在位于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大泽市场杂货档5号的经营场所对外销售。经我局委托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抽样并由广东中检达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显示,该批辣椒粉的铅(以Pb计)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的上述辣椒粉除了被检验机构作为样品购买的外,其余都卖给了来市场买菜的散客,销售收入合计200元。货值金额合计200元,扣除购进成本160元,获违法所得40元。当事人已履行召回义务,但因未记录购买人信息,无法召回,故召回数量为零。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在购进上述辣椒粉时,不知悉其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规定,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留存相关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免予处罚。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