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6-04-10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发现新会区1家食品经营企业经营的食品检验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新会区大鳌好有福面包店经营的蛋糕(自制,生产日期:2025年5月13日)。
(一)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有关要求,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于2025年5月13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生产销售的蛋糕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于2025年5月27日签发《检验报告》(№:25P009570),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25P009570)并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并于2025年6月5日向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复检申请书》,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同意后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监督复检。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27日签发《检验报告》(№:A2250375078105001C),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A2250375078105001C)。经查,至2025年5月13日案发时止,当事人将上述蛋糕以30元/千克的价格对外销售3千克,包含抽样检验数量1.08千克,经营额90元,扣除成本50元,获得利润40元,违法所得40元,货值金额合计90元。案发后,当事人已积极主动召回上述不合格蛋糕,没有收到因食用上述蛋糕产生不良影响的报告。我局于2025年6月3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三)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食品时,履行了食品原材料进货查验制度,涉案食品数量少、货值少,违法情节轻微,且在案发后能积极主动召回不合格食品,以减轻危害后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三十二条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二)、(四)、(五)项,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十四条第(二)、(三)项的规定,并且参考近年本局同类食品案件的行政诉讼结果,如《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2)粤07行终402号],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二)项和第十四条第(二)、(三)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罚款15000元;二、没收违法所得40元。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 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