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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16期)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6-04-22

  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发现我区1家单位生产经营的“陈皮”(生产日期:2025-11-28)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江门市新会区广府陈皮茶叶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陈皮”(生产日期:2025-11-28)

  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对位于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鱼冲村陈学士(土名)当事人经营场所生产经营的“陈皮”(生产日期:2025-11-28)进行检验,报告(No: 25P049046)显示经抽样检验,水分(质量分数)项目不符合 GH/T 1091-2014 《代用茶》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上述结论有异议并提出复检。2026年2月9日广东省科学院测试分析研究所(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对该批次的“陈皮”(生产日期:2025-11-28)进行检验,并签发检验报告(№:BSFC2600071-001B01)检验项目:水分(质量分数)项目标准指标≤13.0%,实测值13.9%,检验结论:所检水分(质量分数)项目不符合GH/T1091-2014《代用茶》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6年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编号(No:25P049046)的《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生产的陈皮(生产日期:2025-11-28)共生产17.5kg,销售价为140元/kg,成本为130元/kg,总货值2450元,其中售给抽检机构的1.5kg,共销售210元,总共获利润15元。由于当事人生产的不合格食品并没有流通到市场上,当事人没有启动召回程序。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生产的不合格食品没有流通到市场上,并及时销毁处理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其违法行为轻微,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减轻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15元;

  二、罚款15000元。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