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6-04-29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抽检,发现我区一家食品生产单位生产的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宫匠坊(江门)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金标生抽(酿造酱油)(商标:六达和图形,规格型号:1.9L/瓶,生产日期:2026-01-12 )
(一)2026年1月14日,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江门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抽样、江门市食品检测所(江门市酒类检测中心)检测并于2026年2月6日出具《检验报告》(№:DBJ26440700613130142)[食品名称:金标生抽(酿造酱油),商标:六达和图形,规格型号:1.9L/瓶,生产日期:2026-01-12,标称生产者名称:宫匠坊(江门)食品有限公司,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全氮(以氮计)项目不符合 GB/T 18186-2000《酿造酱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6年2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1月12日生产一批标签标有“食品名称:金标生抽(酿造酱油) 产品标准号:GB/T 18186 高盐稀态 产品类型:高盐稀态发酵酱油(含固稀发酵酱油)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44070505026 质量等级:一级 净含量:1.9L/瓶 生产商:宫匠坊(江门)食品有限公司 ”等内容的金标生抽(酿造酱油)共600瓶(1.9L/瓶)并全部销售给一个位于安徽省的客户。至案发日止,上述批次金标生抽(酿造酱油)已销售完毕。当事人已履行召回义务,但未有客户来办理,召回数量为0公斤。
(三)当事人生产的食品的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主动开展召回工作,并积极配合调查,且本案所涉及的预包装食品货值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以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300元;二、罚款5000元。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