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关怀版     无障碍     网站支持IPV6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25期)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6-07-15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发现中山市一副食店销售的食品不合格,接转送通报为我区一家食品企业所生产。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潮兴酒厂生产的“醇粱(白酒)”(规格型号:5L/瓶、酒精度:40%vo1、生产日期:2026年01月12日)。

  (一)2026年4月30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对中山市小榄镇川鸿包装食品店销售的“规格型号:5L/瓶、酒精度:40%vo1、生产日期:2026年01月12日、生产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三江潮兴酒厂”的“醇粱(白酒)”进行抽检,于2026年6月5日对该商品出具《检验报告》(№: 26J1510642),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GB/T 10781.3-2006《米香型白酒》、明示指标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6年6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01月12日开始生产“醇粱(白酒)”(规格型号:5L/瓶、酒精度:40%vo1、生产日期:2026年01月12日)40瓶对外销售。至2026年6月30日止,当事人通过电话联系顾客和在其公司门口张贴召回公告的方式没有召回上述“醇粱(白酒)”(规格型号:5L/瓶、酒精度:40%vo1、生产日期:2026年01月12日)。我局于2026年6月8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当事人生产经营食品的标签内容与实际不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第三款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一、责令立即停止生产;二、没收违法所得80元;三、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新(江)市监处罚〔2026〕8号】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