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6-08-13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发现我区1家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经营的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新会区双水镇华利烧味加工场生产经营的叉烧(自制)(生产日期:2025年5月21日)
(一)2026年5月21日,我局委托广电计量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生产的叉烧进行抽样并送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食工所”)检验。食工所于2026年6月16日签发的《检验报告》(№:26P012586)显示,上述叉烧的检验项目“胭脂红”实测值为0.00372g/kg,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食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6年6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已依法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于2026年5月21日生产的咸香鸡(数量:15公斤,生产日期:2026年5月21日),其中2.65公斤以60元/公斤的价格销售给抽样机构,余下12.35公斤以40元/公斤销售给消费者,值共计1147元。我局于当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三)当事人于2026年6月23日提出复检申请,复检机构为广东省科学院测试分析研究所(以下简称“中广测”)。中广测于2026年7月21日签发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BSFC2600396-001B01)显示,上述叉烧的复检项目“胭脂红”检验结果为0.00486g/kg,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食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四)当事人上述生产经营的叉烧“胭脂红”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食用标准》要求,属于《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禁止生产的食品。根据《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
1.没收违法所得247元;
2.罚款10000元。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