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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36期)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6-08-24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发现我区1家食品经营单位经营的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新会区司前镇黎兄商店经营的单晶冰糖(商标:粤清甜和图形、规格型号:总重量:10千克,净含量:9.5千克、生产日期:2026-03-07、质量等级:一级)

  (一)广东中检达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于2026年6月13日对新会区司前镇黎兄商店经营的单晶冰糖(商标:粤清甜和图形、规格型号:总重量:10千克,净含量:9.5千克、生产日期:2026-03-07、质量等级:一级)进行抽样并送检验。检验机构广东中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6年6月25日签发上述单晶冰糖的《检验报告》(№: CPI2026065181),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还原糖分项目不符合 GB/T 35883-2018《冰糖》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购进上述单晶冰糖50千克,至本局执法人员2026年7月2日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止,上述单晶冰糖销售了42.56千克(其中被抽样购买2.56千克,剩余40千克销售给顾客),召回数量为零。本局于2026年7月2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三)当事人经营还原糖分项目不符合 GB/T 35883-2018《冰糖》要求单晶冰糖的行为,已构成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当事人经营上述《检验报告》所述的单晶冰糖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悉上述单晶冰糖的还原糖分项目不符合 GB/T 35883-2018《冰糖》要求,且能如实说明上述单晶冰糖的进货来源并留存购进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单晶冰糖7.4千克。(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新(司)市监处罚〔2026〕44号)

  (四)本局通过调查发现上述单晶冰糖进货来源为江门市蓬江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已向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上述食品抽检不合格信息。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