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6-08-25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发现我局辖区一家食品经营单位经营的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江门市新会区渝宜相伴餐饮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五香卤猪头肉40g(生产/检疫/购进/加工日期2026年6月1日)
一、2026年6月1日广东省江门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受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销售的五香卤猪头肉40g进行抽样并送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检测,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于2026年6月22日签发五香卤猪头肉40g的检验报告(№:26J3113932),检验结论:菌落总数、大肠埃希氏菌项目不符合DBS 44/006-2024《餐饮服务非预包装即食食品微生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6年6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并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现场签收上述《检验报告》。经查,当事人经营上述不合格五香卤猪头肉40g(日期:2026-06-04)24份。我局于2026年6月26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三、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五)项、《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三)项的规定,决定作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58元;2.罚款15000元。[新(东)市监处罚〔2026〕50号]。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