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6-09-01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发现我区一家食品经营单位经营的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江门市新会区绿之源饮用水有限公司经营的“包装饮用水”(规格型号:16.5L/桶、盘古仙源;生产日期:2026-05-13)和“石涧仙源包装饮用水”(规格型号:16.5L/桶、生产日期:2026-05-30)。
(一)2026年5月13日,广东省科学院生物与医学工程研究所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对江门市新会区绿之源饮用水有限公司的“包装饮用水”(规格型号:16.5L/桶、盘古仙源;生产日期:2026-05-13)进行抽样并检验。该检验机构于2026年6月5日出具《检验报告》(№:GCJ26009082),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6年5月31日,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受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江门市吉娃贸易有限公司经营的标称生产者为江门市新会区绿之源饮用水有限公司的“石涧仙源包装饮用水”(规格型号:16.5L/桶、生产日期:2026-05-30)进行抽样并送江门市食品检验所(江门市酒类检测中心)检验。该检验机构于2026年6月23日出具《检验报告》(№:DBJ26440700602243258ZX),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6年6月1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并送达上述检验报告(№:GCJ26009082)。现场未发现上述“包装饮用水”的销售和库存。经查明,当事人于2026年5月13日以0.8元/桶的成本生产了30桶“包装饮用水”(规格型号:16.5L/桶、盘古仙源;生产日期:2026-05-13),其中5桶用于产品出厂检验,7桶用于检验抽样,剩余18桶已全部销售给横栏思源,生产成本为0.8元/桶,销售价为1元/桶,货值共30元,经营额共25元,扣除成本20元,违法所得5元。
2026年6月3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并送达上述检验报告(№:DBJ26440700602243258ZX)。现场未发现上述“石涧仙源包装饮用水”的销售和库存。经查明,当事人于2026年5月30日以0.8元/桶的成本生产了35桶“石涧仙源包装饮用水”(规格型号:16.5L/桶、生产日期:2026-05-30),其中5桶用于产品出厂检验,剩余30桶已全部销售给江门市吉娃贸易有限公司,生产成本为0.8元/桶,销售价为1元/桶,货值共35元,经营额共30元,扣除成本24元,违法所得6元。
至案发日止,上述两批次食品货值共计65元,经营额共计55元,扣除成本44元后,违法所得共计11元。当事人已履行召回义务,用于产品出厂检验的涉案食品已在案发前自行销毁,其余涉案食品除被抽样检验外,均已售出并被消费者食用,因此本次召回的实际数量为零。
我局于2026年7月13日决定两案合并调查。
(三)当事人上述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且同样情况曾于2025年10月20日受过处罚,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能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涉案不合格食品货值少,至今未收到因食品不合格的质量投诉或消费者食用后的不良反应的投诉,社会危害性较小。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相关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一)没收违法所得11元;(二)罚款95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新(睦)市监处罚〔2026〕8号】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