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6-09-08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发现我区一家食品经营单位经营的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新会区三江镇阿杜餐厅(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土豆”(购进日期:2026-05-30)。
(一)2026年05月30日,广东中检达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新会区经营的“土豆”(购进日期:2026-05-30)进行抽样并送广东中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该检验机构于2026年06月18日出具《检验报告》(№: CPI2026065040),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6年06月2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并送达上述检验报告。现场未发现上述“土豆”的销售和库存。经查明,当事人于2026年05月30日以6元/kg的价格从位于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天马村四联组对海晒场天马市场自编号豆制品/粉类072号、果蔬073、076号(一址多照)的新会区会城谱兰蔬菜档购进3.25kg,总计花费19.5元,并以6元/kg的价格摆放在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汇龙一路8号二栋118~119的经营场所对外销售。至案发日止,当事人共销售上述批次“土豆(购进日期:2026年5月30日)”3.145kg给抽检机构,余下0.105 kg作为食材由本餐厅员工食用,没有对外销售。销售额18.87元,成本19.5元,没有获取利润,货值金额合计19.5元。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对检验结果没有提出异议。因没有对外销售,不用召回。我局于2026年06月22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三)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违法行为,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违法行为。当事人经营上述“土豆(购进日期:2026年5月30日)”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保存相关凭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免予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新(江)市监处罚〔2026〕10号】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