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6-09-10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发现我区一家食品经营单位销售的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新会区会城益香荔枝柴烧鹅店经营的农场酱油鸡(半只)(其他日期:2026年6月2日)
(一)2026年6月2日,广东省江门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受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经营的农场酱油鸡(半只)(其他日期:2026年6月2日)进行抽样。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于2026年6月22日出具的编号为No:26J3114136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上述农场酱油鸡(半只)菌落总数项目检验结果实测值为4×106CFU/g(标准指标为满意:满意:﹤105;可接受,105-﹤106;不合格:≥106CFU/g),大肠埃希氏菌项目检验结果实测值为4.9×104CFU/g(标准指标为满意:﹤20;可接受,20-100;不合格:>100CFU/g),菌落总数、大肠埃希氏菌项目不符合DBS 44/006-2024《餐饮服务非预包装即食食品微生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6年6月24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对上述《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没有异议。经查,2026年6月2日,当事人制作了农场酱油鸡(半只)6份,以18.49元/份的价格销售给抽检人员2份(含备样)、前来购买的顾客4份,已全部销售和食用。我局于当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当事人已构成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由于当事人造成的社会危害轻微且当事人已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同时当事人也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交代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一、没收违法所得110.94元;二、罚款15000元。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