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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54期)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6-09-14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发现我区1家单位生产经营的“冰片糖”(生产日期:2026年4月23日)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江门市新会区双盈糖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冰片糖”(生产日期:2026年4月23日)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对位于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桥港路6号的江门市新会区双盈糖业有限公司经营场所生产经营的“冰片糖”(生产日期:2026年4月23日)进行检验,检验报告(No:A2260389316108001C,报告日期为2026年6月22日)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还原糖分项目不符合 Q/JMSY 0003S-2023《冰片糖》要求,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上述结论无异议。

  2026年6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编号(No:A2260389316108001C)的《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上述检验报告所述的冰片糖是当事人按照广州凯军行贸易公司要求生产于2026年4月23日生产的,共生产了180箱,上述冰片糖为广州凯军行贸易公司特制规格为2.5kg/箱,净含量为2.3kg/箱,生产完成即交付广州凯军行贸易公司,没有库存,销售价为11.5元/箱,成本为10.5元/箱,总货值2070元,获利180元。当事人已启动召回程序,由于消费者已食用,故召回数量为0箱。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履行召回义务,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并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其违法行为轻微,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减轻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警告;

  二、责令改正,生产符合食品所标注的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食品;

  三、没收违法所得180元;

  四、罚款15000元。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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